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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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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紅政策 歷年分紅

            分紅政策

            機器人和智能制造全產業價值鏈布局

            (一)利潤分配政策原則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審議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
            (二)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方式。
            (三)利潤分配條件
            1、股票股利分配條件
            根據公司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的實際情況,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份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慮進行股票股利分紅。
            2、現金分配條件
            (1)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正值,且該年度公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值;
            (2)公司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為正值;
            (3)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公司無重大投資項目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重大投資項目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最近十二個月內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
            (四)利潤分配時間和比例
            1、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2、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利潤分配條件、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應每年度分紅一次,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3、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 10%
            (五)利潤分配決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等方面,合理提出分紅建議和方案;董事會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需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并通過多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郵箱、互動平臺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董事會制定并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方案發表獨立意見。
            2、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郵箱、互動平臺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3、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由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4、公司年度盈利且滿足現金分配條件但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分紅方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對此發表明確意見。
            ——摘自沈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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